| 反洗钱管理制度 | |
| 发表时间:2021-07-13 阅读次数:4 | |
|
反洗钱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为规范本所反洗钱工作,防范洗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行业反洗钱工作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所办理买卖不动产、代管资金/证券/其他资产、代管银行/证券账户、为企业筹融资、代理买卖经营性实体等业务,适用本制度;预防恐怖主义融资活动,参照本制度执行。 3.本所反洗钱工作坚持风险为本原则,根据业务规模、洗钱风险等级采取相适应的预防、监控措施。 第二章 反洗钱工作机构与职责 1.本所指定专门负责人统筹反洗钱工作,该人员无犯罪记录,熟悉本所业务流程,履行以下职责: (1)接收、处理洗钱可疑活动举报; (2)分析疑似洗钱情况,开展洗钱风险评估; (3)审核、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4)协调落实反洗钱培训、自查等工作。 2.全体执业律师及行政人员为反洗钱工作直接责任人,在业务办理中履行尽职调查、可疑线索上报等义务。 第三章 当事人尽职调查管理 1.办理本制度第二条所列业务、怀疑委托涉嫌洗钱、对当事人身份资料存疑时,必须开展尽职调查,最晚于委托事项终结前完成;紧急业务可在建立委托后核实,确保风险可控。 2.尽调需核实当事人身份:自然人核查身份证/护照等,法人/非法人组织核查营业执照、登记资料、受益所有人等信息,代理人办理的需核实代理权限及代理人身份,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扫描件。 3.对外国政要、高风险国家/地区业务、非面对面交易等高风险情形,采取强化尽调措施,包括管理层批准委托、核查资金来源、持续关注交易等。 4.低风险当事人可采取简化尽调(至少核实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受益所有人信息),若风险等级变化、出现可疑迹象,立即恢复一般/强化尽调。 5.当事人拒不配合尽调的,本所书面告知要求,仍不配合的拒绝提供/终止法律服务,并视情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第三方委托的,必须验证实际委托人身份。 6.长期委托关系需开展持续尽调,及时更新当事人信息,监测交易合理性,异常情况立即复核尽调记录。 第四章 资料保存与信息保密 1.建立当事人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保存范围包括:当事人身份证明、委托合同、业务往来文件、尽职调查资料、可疑交易分析记录等。 2.资料保存区分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电子档案需留存扫描件/照片,确保可再现当事人情况和交易细节,便于监管部门核查;当事人身份信息变更的,及时更新档案。 3.委托关系结束后,当事人身份资料至少保存十年;交易/代理工作结束后,交易信息至少保存十年。 4.对反洗钱工作中获取的当事人资料、调查信息等严格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章 可疑交易报告 1.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报告工作,做好举报、报告、不报告理由的书面记录。 2.发现当事人/委托事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的,立即向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提交后持续关注交易直至委托关系终止,完整保存记录。 3.全体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可疑交易报告、调查进展等敏感信息,不得协助涉嫌洗钱当事人隐匿、篡改、销毁证据,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执法机关的反洗钱调查。 第六章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1.及时获取并更新以下名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名单、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风险组织/人员名单。 2.名单发布/调整后,立即对存量委托人、新增委托人、交易对象开展核查。 3.经核查发现委托人/交易对象属于上述名单所列对象及其关联方的,立即终止法律服务,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报告。
第七章 培训、风险评估与内部自查 1.定期开展反洗钱培训,内容包括反洗钱法规、本所内控制度、尽职调查技能等,确保全体人员掌握反洗钱要求;适时开展反洗钱宣传,提升全员风险意识。 2.每三年开展一次洗钱风险全面评估,结合当事人、业务、国别等风险制定应对措施,评估结果书面记录并在年度检查考核中说明。 3.每三年开展一次反洗钱内部自查,核查尽调、资料保存、报告等工作的合规性,自查结果书面记录并提交管理层,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章 附则 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反洗钱工作指引执行。 2.本制度由本所管理层负责解释,自2021年7月13日起施行。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 2021年7月13日 |
|
版权所有: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 2020-
www.bjjb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