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公示

重大疑难案件讨论机制
发表时间:2021-07-13     阅读次数:6

1、凡本所律师承办的案件,如有下列情况,必须提交讨论:

(1)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2)重大行政案件;

(3)在全省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媒体跟踪报道的案件;

(4)法律关系复杂的民事案件;

(5)疑难案件和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

(6)其他需要讨论的案件;

2、凡需讨论的案件,皆由主任召集本所全体律师与会议进行讨论。各律师必须参加,不得无故缺席。

3、承办案件的律师应全面介绍案情,提出自己的方案格存疑之点,认真听取会律师的分析和意见。

4、讨论不形成决议,承办律师对讨论中的意见有决定取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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