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采访

《元新闻》上市公司百川能源(600681)被指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披 “隐身”
发表时间:2026-04-21     阅读次数:41

上市公司百川能源(600681)被指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披 “隐身”

2026年5月1日,国家标准《燃气输配设备安全基本技术要求》(GB 46765-2025)将正式实施,为燃气行业构建从设计到运维的全链条安全规范。然而,近期多名投资者反映,两年前河北一起较大燃气爆燃事故背后涉及的上市公司,被指未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事故调查报告:百川新能源及母公司存在相关违规行为

2024年3月13日,河北燕郊地铁施工项目“3·13”较大燃气爆燃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随后被河北省政府提级调查。2025年10月31日,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官网公布了该事故的调查报告,认定其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报告指出,在该事故中,涉事燃气管道权属单位,三河市百川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称“百川新能源公司”),以及其母公司百川燃气有限公司(下称“百川燃气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存在相关违规行为。

据事故调查报告,百川新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白严朝,长期不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涉事燃气管道建设项目未办理工程规划、建筑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未按相关部门批准的路由、工法施工,未按规定开展竣工测量、备案及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该公司存有涉事管道详细信息,但在地铁项目勘察、施工单位多次要求提供时,未准确告知管道埋深;未按技术交底要求现场核实管道埋深与位置;获知地铁项目盾构施工路线后,未认真研判可能对其燃气管道运行造成的安全风险,未与施工单位商定落实专项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元新闻记者注意到,今年1月22日,百川新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白严朝退出,变更为金万辉。

事故调查报告显示,百川燃气公司安全风险意识薄弱,对百川新能源公司多项违规行为失察,安全检查不深入,督促整改和举一反三不力。虽连续两年发现百川新能源公司存在部分燃气管道交叉 施工未签订安全协议和专项保护方案的问题,但未采取有效措施 避免下级单位同类问题再次出现。事故发生后,在涉事燃气管道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中,组织人员补盖《工程变更联络单》 的设计章。对所选任的百川新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期不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失管失察。

百川能源被指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但据多名投资者反映,涉事企业百川燃气的母公司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00681)(下称“百川能源公司”)作为A股上市公司,未对该事故进行信息披露。元新闻记者查询发现,该公司2024年半年报、三季报、年报以及2025年半年报、三季报中,均未对该事故有所提及。此外,在事故发生后及事故调查报告发布后的一段时间内,上海证劵交易所官网上也未发现百川能源公司就该事故发布临时公告。

以百川能源公司2024年半年报为例,其报告期为2024 年 1月 1 日至2024 年 6 月 30 日。报告仅在可能面对的风险中提及,安全生产风险天然气属于易燃、易爆气体,对储存与输送的安全管理有很高要求。若发生火灾、爆燃等安 全事故或者出现由于安全生产问题被有关部门要求停产检修等情形,企业生产经营将受到不利影响。

4月20日,就前述问题,元新闻记者通过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官网载录的官方邮箱致信核实,但截至发稿暂无人回复。随后,记者又根据财报中披露的相关信息,拨打了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电话。该公司一名工作人员接线后表示,“我们这边没有什么需要跟您说的。”

当日,记者又联系了上海证劵交易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已记录下记者的问题,会反馈给相关监管部门,了解相关情况。截至发稿,记者暂未获得回复。

律师:若瞒报事故 或面临多重法律后果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接受元新闻采访时指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事件,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属于对其证券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应及时披露。若未披露,则涉嫌违反《证券法》第80条规定。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遵循“重大性”标准。所谓“重大性”从三个角度考虑,首先,是“重大性”的触发条件成就时,应该进行披露,即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其次,是“重大性”的披露时点应当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不得迟于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事件形成决议时。最后,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事件的起因、目前状态、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造成人员伤亡、被省级政府调查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属于"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具有即时披露的必要性。

若涉事公司及母公司被认定负事故责任,会面临巨额赔偿、行政处罚及刑事责任,可能被认为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缺陷。

连大有认为,百川能源在2024年半年报、三季报、年报及2025年定期报告中均未披露该事故,涉嫌违反其法定的披露义务。首先,涉嫌违反《证券法》第80条规定的应在事故发生后两个交易日内发布临时公告的临时报告义务;其次,涉嫌违反《证券法》第79条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记载“重大诉讼、仲裁”及“重大行政处罚”定期报告完整性义务;最后,还涉嫌违反对事故调查进展、责任追究情况应及时更新披露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连大有说,依据《证券法》第8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因未披露行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投资者可以主张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虚假陈述民事赔偿。

付建亦认为,根据《证券法》93条规定,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相关责任主体还需要向投资者赔偿民事责任。

(元新闻记者 刘晓然 编辑:徐宏博)

原文链接:

上市公司百川能源(600681)被指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披 “隐身” - 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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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川能源曾被处罚新闻:

百川能源:交易标的股东信披违规 遭湖北证监局警示

e公司讯,百川能源(600681)9月1日晚公告,公司收到湖北证监局向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标的股东荆州贤达实业有限公司及荆州市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荆州贤达实业有限公司及荆州市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知悉诉讼之后未及时向百川能源通报,违反信披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上述两家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原文链接:

百川能源:交易标的股东信披违规 遭湖北证监局警示 - 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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