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规则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定罪量刑幅度标
发表时间:2017-05-25     阅读次数:900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定罪量刑幅度标准

· 发布部门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发文字号 : 渝高法[2017]122号

· 发布日期 : 2017-01-01

· 实施日期 : 2017-05-25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

· 法规类别 : 犯罪和刑事责任,刑法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定罪量刑幅度标准
(渝高法〔2017〕122号)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为起点;“数量特别巨大”以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为起点。

本标准自2017年5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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