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判例:实施拆除前作出的拆除违法建筑物通告是否可诉? | |
| 发表时间:2023-10-01 阅读次数:4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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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点 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情况下,实施拆除前又作出的《拆除违法建筑物通告》,属于拆除前的告知行为,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87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兆,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津泰路**。 法定代表人:黄建新,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陈兆因诉被申请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行终9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兆以鼓楼区华大街道“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系根据被诉《通告》实施的执除行为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二审裁定,指令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针对涉案违法建筑,福州市鼓楼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经过责令限期拆除及催告拆除等程序后,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陈兆曾针对该决定书提起过行政诉讼,生效判决亦确认了该决定书的合法性。在此情况下,实施拆除前又作出的《拆除违法建筑物通告》属于拆除前的告知行为,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驳回起诉并无不当。陈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兆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绍华 审判员 何 君 审判员 朱宏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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